事件各方

国际游泳联合会(FINA,下称“国际泳联”)

中国游泳协会(CSA,下称“中国泳协”)

运动员(为方便理解,下称“孙杨”)

注:下文所提到的“反兴奋剂委员会”,是国际泳联内部的仲裁组织,由6名成员组成,可根据反兴奋剂条例举办听证会并进行判决。

事件处理流程

1. 2018年9月4日晚,一行人到孙杨的住处对血样和尿样进行赛外采集。国际泳联作为检查机构授权了这次任务,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下称“IDTM”)是这次的样品采集机构。 IDTM尝试于孙杨事先选择的晚上10时至11时(60分钟)这一时段从孙杨那里收集血样和尿样。以上是双方都同意的部分。2018年9月4日到2018年9月5日凌晨在孙杨住处发生的事情颇具争议,也成为了这次争论的主题。

2. IDTM的这次采集任务后,没有任何血样和尿样被检测。 IDTM收集了血液,但血液容器被毁,收集到的血液也从未被送到任何相关的、国际反兴奋剂组织认可的实验室。 血液仍归孙杨的医生持有。孙杨没有提供尿样。

3. 2018年9月4日至5日的事件发生后,IDTM很快给国际泳联发函解释了关于事件经过。孙杨也于2018年9月6日就IDTM的行为给国际泳联发去了解释和针对IDTM工作人员行为的投诉。 截至2018年9月中旬,国际泳联又收到了来自IDTM的多份补充报告和说明。2018年9月19日,国际泳联致信孙杨,正式要求孙杨对IDTM未能成功采集尿样和血样的原因进行说明。2018年9月26日,孙杨在信件中告知国际泳联,他将配合并协助国际泳联调查事件经过。

4. 国际泳联评估了IDTM和孙杨双方提供的报告和解释。国际泳联认为,在IDTM反兴奋剂官员进行了恰当的知会后,孙杨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没能成功(或者说拒绝)提供尿样。 国际泳联还认为,孙杨以及听从他指示的其他人员毁坏了血样容器,这一行为破坏了正当的反兴奋剂流程。 在2018年10月5日发给孙杨的一封信中,国际泳联正式宣称该孙杨违反了国际泳联反兴奋剂条例2.3(拒绝提交或提交失败)和2.5(蓄意破坏或蓄意破坏未遂)。

国际泳联立场:

证人

Mario Artur Dos Santons Simoes:Simoes先生是一位来自葡萄牙的资深IDTM兴奋剂检查官。2017年,Simoes先生在中国对孙杨进行了检查。

兴奋剂检查官(下称“DCO”):DCO是一名年轻女士,反兴奋剂委员会同意了她的匿名请求。DCO供职于IDTM,是2018年9月4日这次样品采集的主体责任人。事发时,DCO全程都在现场。Tudor Popa: Popa先生是IDTM的一位雇员,担任检查协调员一职。他直接负责对DCO的监管。事发时,Popa先生身处瑞典。2018年9月4日晚,DCO多次与Popa先生进行了通话,以寻求意见和指导。

Jenny Johannesson: Johannesson女士是IDTM的法律顾问。 该证人并不是2018年9月4日采样期间相关事件的亲历者。

Huangfen Lin: Lin女士是IDTM的血样采集助理(下称“BCA”)。

1. 国际泳联认为,2018年9月4日采样期间出现的问题,约一年前就有预兆。在2017年的补充报告和在反兴奋剂委员会面前提供的证词中,Simoes描述了在他2017年对孙杨进行检查期间,他对孙杨行为的担忧。在那次检查中,Simoes先生是IDTM的DCO。报告中,Simoes提到孙杨极其无礼且和不愿意配合。Simoes还报告说,孙杨对当时正处于Simoes培训下的IDTM兴奋剂检查助理(下称“DCA”)尤其粗鲁。在反兴奋剂表格中,孙杨评价DCA不具备相关证书,并且未经授权。2017年那次采样过程中的DCA就是被IDTM委任于2018年9月4日执行检查任务的DCO。

2. 2018年9月4日,DCO与BCA以及DCA(“DCA”是IDTM对陪同人员的称呼)(统称为“检查团队”)乘车抵达孙杨住处。按计划,检查应在晚上10时至11时之间的60分钟区间内进行。IDTM派出的三个人被一名保安带到孙杨的别墅,但孙杨不在家。

3. 等待孙杨期间,DCA为别墅和小区拍了几张照片,以便在有需要时证明检查团队在正确的时间出现在了正确的地点。

4. 晚上11时左右,孙杨和家人一起乘车到达了小区,双方一致同意样品的收集将在别墅附近的会所进行。会所里一个安静的房间成了兴奋剂检查站。

5. 开始对孙杨进行正式通知时,DCO向孙杨展示了她的IDTM DCO卡、个人身份证和国际泳联在2018年发给IDTM的通用信函。国际泳联的信函给IDTM赋予了作为样本收集机构的权力,IDTM有权在2018年从国际泳联成员处收集血样和尿样。BCA提供了护士证。DCA出示了他的身份证。

6. 孙杨对DCA只提供身份证的做法感到不满,他抱怨说,这并不属于对DCA的正当授权。DCO向孙杨反复解释,DCA是由她任命并且培训的,DCA会在检查中执行特定的任务(监督尿液的排出和收集)。DCO告知孙杨,DCA已经签署了一份被称为“保密声明”的IDTM文件,这份文件确认了他的任命、他从DCO处获得的培训以及他对于遵守保密声明的同意。BCA也已经签署了一份类似的IDTM保密声明。但是,保密声明被视为IDTM内部文件,DCO并没有随身携带。

7. 孙杨不认可DCA获得了IDTM的正当授权,并坚持要求DCA离开兴奋剂检查站。之后双方屡次进行讨论。孙杨拍摄了DCA的身份证并将照片发送给了未知人员。孙杨的母亲威胁DCO,声称她与警方有联系,可以确定DCA是否真的有权对她儿子进行检查。最终,在孙杨的坚持下,DCA被排除在了兴奋剂检查站之外。

8. DCO完成了对孙杨的通知工作,血样由BCA成功收集,这一程序在晚上11:35左右完成。当时,孙杨并没有就IDTM对BCA的授权或者她的采血资质产生质疑。BCA将收集到的孙杨血样置于冷藏箱内的保险容器中,并将其放在了兴奋剂检查站的桌子上。

9. 关于DCA缺乏来自IDTM授权的争论仍在继续。DCO进行了解释:她将以DCO的身份掌控整个流程; DCA是得到了正当任命以及培训的; DCA签署了确认其培训情况的保密声明;DCA显然是和IDTM的DCO一起执行检查任务的,而DCO是IDTM派出的合法代表。但孙杨对这些说法都不满意。 DCO甚至在她的平板电脑上打开了DCO的门户网站,网站上DCA的联系信息与DCA身份证上的信息是吻合的,但这仍不能让孙扬满意,因为DCO门户网站没有DCA的照片。孙杨认为DCA身份不明,也没有从IDTM获得参与检查任务的正当授权。

10. 孙杨给中国游泳队领队程先生打去的电话也没能解决问题。程先生坚称,检查团队的每个成员都必须获得IDTM的正当授权。如果没有官方文件(documentation)可以建立起检查团队各位成员以及这次检查任务之间的联系,孙杨将不会再提供任何样本。

11. 当晚孙杨需要进行排尿,由于没有孙杨可以接受的DCA,DCO提出由孙杨的母亲看着DCA监督孙杨进行排尿,这个提议被拒绝了。另外,DCO提议孙杨在DCA监督下排尿,但可以保留收集容器。这也被拒绝。DCO告诉孙杨,得到通知后,在没有陪同人员的情况下进行排尿,可能被视作拒检。孙杨回应说,现场没有获得正当授权的男性DCA,也就没有有效的通知,就不存在拒检了。

12. 僵局被DCO通过电话报告给了Popa先生。DCO无意等到可被孙杨接受的另一位DCA前往现场时才完成尿样收集,她认为这一程序应在当时IDTM的人员配置下就完成。在DCO于会所之外致电IDTM期间,孙杨在未经DCO允许的情况下独自前往洗手间。DCO发现后,跟在孙杨身后警告说,这样的行为是“性质严重且极度非常规的”。孙杨很快回到了兴奋剂检查站并告诉DCO,他只是部分清空了膀胱,仍有尿液可以用来提供样本,如果会有另一位DCA前来采样的话。当晚,孙杨几次在没有人陪同的情况下进行排尿。

13. 鉴于没有孙杨认可的DCA在场,尿样收集无法实现。因此,DCO开始完成血样的收集程序。孙杨在反兴奋剂表格上签了字,并表示“意见”部分将由正在前往会所路上的巴医生填写。

14. 孙杨怀疑DCA在兴奋剂检查站内用手机拍摄了他的照片。在同DCA对峙时,孙杨打开DCA的手机,删除了一些照片。DCO认为,孙杨所删除的只是检测团队在别墅外拍摄的、用来证明他们出现在了正确的时间以及地点的照片。DCO声称,DCA的手机上从未有过孙杨本人的照片。

15. 巴医生于2018年9月5日1时许抵达检查站,查看了之前给孙杨展示过的所有授权文件。DCO反复告知巴医生,IDTM的检查团队已经从IDTM获得了从孙杨身上采集血样和尿样的许可。她解释了她作为一名DCO的权力。DCO坚持表示,DCA是她所任命和培训的,而BCA也获得了正当授权,有采血资质。巴医生则认为,DCA和BCA都没有获得IDTM的正当授权,他进一步表示,在中国,BCA所展示的护士证并不代表其具备采血资质。出于上述理由,他拒绝DCO带走血样并将其送往检测。

16. 巴医生还和他的同事韩医生进行了通话,后者同意了巴医生和程领队的判断,他告诉DCO,DCA和BCA都未获得来自IDTM的对于采集血样和尿样的正当授权。巴医生和韩医生抱怨,这两人都拿不出来自IDTM的官方授权文件。DCO数次解释所有工作人员都获得了IDTM的正当任命和授权,都经过了培训,而这次又是陪同作为DCO的她而来,均未获得两位医生的认可。DCO反复申明,这个采集任务由他负责。然而,孙杨及他的随从人员立场始终不为所动:(1)没有获得正当授权的DCA在场,孙杨不会提供尿样;(2)由于血样是由不具备授权和资质的BCA采集的,血样不是合规样本,DCO不应将其带走并送往检测。

17. DCO和Popa先生在几次电话和邮件交流中多次商讨对策,还与孙杨讨论了与Popa先生共同提出的方案。鉴于孙杨已经显然不会提供尿样,讨论的重心也就成了该如何处理收集到的血样。Popa和DCO提出,先将血样送往获得WADA认证的、位于中国的实验室,之后再和国际泳联理清证书和授权问题。孙杨否决了这一提案。孙杨一方提出,血样可以由巴医生带到他的医院处理掉,DCO对此没有接受。

18. DCO多次警告孙杨和巴医生,如果她不能带着完好且可用于分析的血样离开,他们的行为可能构成对反兴奋剂条例的违反。孙杨则一直声称,这不是一次拒检,过失完全在于带着资质不充分的工作人员前来检查他的DCO。孙杨坚持他一直在配合DCO的工作,并表示在得到正当授权的DCA到达检查站之前,他会一直等待。DCO并不赞同这个想法。

19. Popa先生用英语建议DCO,她应非常清晰地告知孙杨,拒绝检查人员将血样带走并送往检测会有什么后果。有关拒检行为的相关准则由Popa先生提供给了DCO。DCO声明,她和孙杨以及其他身处检查站的人士就拒检问题进行了沟通。DCO和Popa先生采取了各种说法,试图让孙杨接受DCO将血样带出兴奋剂检查站并将其送往检验,遭到孙杨全盘否决。

20. 孙杨和巴医生提出要用锤子破坏血液保险容器,以取出血样瓶并破坏采集好的血样。DCO被吓到了。她再次发出警告:冷藏箱里的血样必须完好无损地跟着她离开兴奋剂检查站。DCO多次表示,破坏血样的行为违反反兴奋剂条例。DCO持续与IDTM以及Tudor Popa保持联系,她尝试着采取策略缓和紧张气氛,确保已经收集到血样可以被带走并接受检测。

21. 在与Popa先生进行通话时,DCO听到了玻璃破碎声。她走出会所,看到孙杨和一名保安已用锤子破坏了其中一个血液保险容器。孙杨这时位于保安的身后,用他的手机进行照明。DCO被要求将第二个血样容器也破坏掉,她坚决拒绝。

22. 在发现血样已经明显遭到破坏,不可能再被带走检测后,DCO想要填写一份纸质的反兴奋剂表格以记录事件经过。这份表格被孙杨未经许可就突然抢走并且销毁。DCO又一次告知孙杨,这样的举动属于不当行为,可能构成对反兴奋剂条例的违反。

23. 最终,Popa先生建议DCO安全地结束掉检查任务,并详细记录检查站内发生的事情。

24. 关于当晚的事件经过,巴医生准备了他的一套说法,并在一份独立的文件中将他的意见对DCO进行了展示。DCO、DCA和BCA将其视作是补充报告的一种形式。IDTM在培训中告诉DCO们,在每一次调查中,他们都需要对反兴奋剂表格上的评价进行签名确认。检查团队遵循了这个做法,全体人员都在巴医生所准备的文件上签了字。

25. 之后,2018年9月5日凌晨约3时15分,孙杨的母亲收拾了检查期间已用和未用的材料——包括破碎了的、已被使用的采血试管、针头和被撕碎的反兴奋剂表格,离开了会所。IDTM的检查团队也带着剩余的兴奋剂检查设备离开了会所。

从国际泳联的角度说:

(1)国际泳联主张,根据检测与调查国际准则(下称“ISTI”),DCO、DCA和BCA给孙杨提供的证件是合规且完备的,体现了IDTM对这些工作人员从孙杨身上采集血样和尿样的授权。这是争论的中心。

(2)国际泳联主张,检查团队对孙杨的通知工作从各方面来说都是符合规定的。

(3)国际泳联主张,孙杨的所作所为缺乏正当理由支撑。

(4)国际泳联主张,孙杨破坏血样的行为构成了对国际泳联反兴奋剂规定中所描述的反兴奋剂程序的蓄意破坏。

(5)国际泳联主张,DCO明确告过知孙杨,其行为违反了反兴奋剂条例,以及违规会带来的后果。

相关条例解读:

ISTI 5.3.2条例:样本收集机构应任命并且授权样本收集人员进行或协助进行样本收集。样本收集人员应接受过相关职责的培训,与样本检测结果不存在利益关联或冲突,且不是未成年人。

ISTI 5.3.3条例:样本收集人员应持有由样本收集部门机构提供的官方文件(比如一份来自检查机构的授权信函),以证明他们有资格从运动员身上收集样本。DCO还应携带包含他们姓名和照片信息的补充身份证明(即,来自样本收集机构的身份卡、驾驶执照、健康卡、护照及其他类似的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失效时间也应被提供。

首先,国际泳联认为,ISTI条款中的“样本收集人员”从定义来看包含了检查团队中的所有人。“样本收集人员”是一个表示“有资质并得到了样本收集机构授权,可履行或协助履行样本收集责任的工作人员”的集体名词。根据ISTI5.3.3条款,样本收集人员(作为一个整体),必须做到:(1)持有样本收集机构所提供的可用以证明收集样本权力的官方文件;(2)DCO持有效力的身份证明。国际泳联认为这两个条件都得到了满足。

国际泳联论点的中心在于,ISTI并未规定检查团队里的每一个成员都必须各自获得来自IDTM的授权,只要样本收集人员作为一个整体获得了IDTM的授权即可。国际泳联主张,作为一个团队,样本收集人员在当时所拿出的国际泳联提供给IDTM的通用信函,已经属于可证明他们被赋予了采样权力的“官方文件”,他们不需要再提供额外的授权证明。

国际泳联分析,ISTI的5.3.3条款明确要求DCO额外提供补充身份证明,如果检查团队中的其他成员需要提供个人获得的授权信,那么5.3.3条款应该对此有明确要求。由于5.3.3并没有明确提出这一点,再加上“样本收集人员”被定义为一个整体名词,对于整个检查团队来说,一封授权信就应该足够了。通过(1)向运动员出示2018年由国际泳联给IDTM提供的授权通用信函;(2)明确DCO拥有有效的身份证明和IDTM证书,检查团队已经满足条款的要求,不需要再为DCA和BCA提供额外的文件。

运动员立场

证人

程浩:程先生是中国游泳队领队,他与孙杨熟识,工作关系很近。2018年9月4日,在孙杨对IDTM的血样采集感到忧虑时,他给程先生打去了电话。事发期间,程先生一直不在检查站。程先生在证词中坚持认为,DCA和BCA不具备应有的来自IDTM的授权,也从未向孙杨出示相关证件,在它们被出示之前,孙杨不需要提供血样和尿样。程先生进一步表示,孙杨自始至终都保持着配合态度(没有拒绝收集样品),只要DCA能展示来自IDTM的正当授权,样本收集程序就可以继续。

杨明:杨女士是孙杨的母亲。2018年9月4日事件发生时,她全程在检查站和会所里。提供证词时,她描述了她和IDTM样本采集人员在检查期间进行的交流。杨女士作证说,DCA拍摄了孙杨的照片和视频,她描述了照片是如何被删除的,而兴奋剂检查又是如何发展到血样被破坏的。

巴震医生:巴医生是孙杨的个人医生,在工作上和孙杨走得很近,他负责为孙杨在比赛前做好身体上的准备。在运动员之前参加的兴奋剂检查中,巴医生多次在场。关于授权的争论升级之时,巴医生被电召到了现场。他于2018年9月5日抵达检查站。巴医生在证词中描述了他和IDTM样本采集人员在检查期间进行的交流。巴医生坚称,DCA和BCA都没有给孙杨提供应有的授权证明。巴医生还在检查结束时在一份声明中写下了他的意见。

韩照歧(音译)医生:韩医生是巴医生工作医院的一位主任医师,也是浙江省反兴奋剂中心的副主任。2018年9月5日凌晨,韩医生接到了巴医生的电话,谈话内容与孙杨正在接受的检查相关。韩医生全程都未在检查站现身。听证会上,韩医生拿出了一份证人声明,描述了他和巴医生以及IDTM样本采集人员在检查期间的交流。韩医生坚称,DCA拍摄运动员照片和视频的行为是不妥当的,DCA和BCA都没有提供应有的来自IDTM的授权证明,而且,BCA也没有采血资质。在韩医生看来,BCA向孙杨展示的护士证并不代表她有资格进行采血。那并不是一本现行的护士执业证书,而韩医生认为,只有有了护士执业证书才能在中国合法地采血。没有IDTM的官方授权文件,他不会允许样本采集继续进行下去,也不会让已经采集好的血样被DCO带走拿去检测。

周猛(音译):周先生是孙杨居住区的安保队主管。2018年9月4日,周先生在事件发生时的部分时间段在场。周先生给反兴奋剂委员会提交了一份签了名的证人声明。在声明中周先生记录了IDTM检查团队的到来、用锤子毁坏血样瓶以及取出血样试管的经过。

1. 对于孙杨来说,直到IDTM的工作人员和他进入会所,通知程序开始之前,国际泳联的说法和他都没有太大出入。血样被首先采集,通知程序一开始,孙杨就要求查看IDTM工作人员的证件和授权。关于样本检查人员提供了什么证件双方没有异议:DCO出示了她的IDTM DCO卡、她的身份证和国际泳联的通用信函。因为一年前(不愉快)的打交道经历,孙杨认识这位DCO,知道她为IDTM工作。BCA展示了她的“护士专业技能证书”。孙杨当时认为BCA具备资质,于是接受了提供血样。

2. 采血进行期间,孙杨认为悄悄在检查站进进出出的DCA拍摄了他的照片和视频。这引起了孙杨极大的担忧,他开始相信,DCA并没有接受过正规的培训,不可能是一位资质充分的IDTM工作人员。这样一来,孙杨开始质疑DCA,他要求查看允许DCA参加这次采样的相关证件和授权。DCA只能拿出身份证,没有别的文件可以提供了。DCO告诉孙杨,从2018年开始,DCA不再需要向运动员出示别的证件或者授权。孙杨不接受这个说法。

3. 接着,孙杨的母亲联系了中国游泳队的领队程先生。在电话里,孙杨的母亲解释了现场的情况,程先生告知运动员和DCO,DCA必须拿出由IDTM提供的官方文件和授权。他否定了DCO所提出的孙杨是在拒检的说法。孙杨的立场是,只要每一位IDTM的工作人员都能拿出IDTM的官方文件和授权证明自己有权从运动员身上采集样本,他就会很乐意提供尿样。

4. 最终,孙杨要求DCA离开检查站,一方面是因为孙杨认为他被DCA拍摄了照片(孙杨认为这极为不妥),另一方面,DCA缺少IDTM的授权文件。之后,孙杨的母亲和DCA到会所的另一处进行了谈话,确认了DCA并非DCO,并且拿不出来自IDTM的官方授权文件。不过,他和杨女士解释说,他是在DCO的要求下前来协助尿样收集的,他的任务是监督运动员完成尿样收集。

5. 在检查站里待了一段时间之后,孙杨感受到了尿意,DCO被告知了这一点。由于DCA被孙杨抵制,孙杨的排尿已经不可能在有陪同的情况下完成。DCO提出的所有涉及到DCA的方案均遭孙杨否决。孙杨不得不进行排尿之时,他离开检查站独自前往洗手间。孙杨前往排尿时,DCO正在和她在IDTM的主管谈话,因此不在检查站里。当DCO发现孙杨走出了检查站,想要在无人陪同的情况下进行排尿,她表现得很生气,要求孙杨返回检查站。孙杨的母亲立马走进洗手间,将孙杨叫了回去。孙杨回到检查站后向DCO报告,他母亲要他回到洗手间,他的膀胱只是被部分排空。

6. 血样采集得以完成,孙杨的血样被分成两份,妥善保存好后被放在兴奋剂检查站里的标准冷藏箱里。

7. 孙杨的个人医生巴医生于晚些时候到场。他获悉了双方关于授权问题的争端,也知道了孙杨没有提供尿样。在他的要求下,IDTM检查团队出示了他们所持有的IDTM文件和身份证明。巴医生得出了和程先生一样的结论:DCA和BCA缺少IDTM提供的“官方文件”,此次的尿样和血样采集没有经过样本收集机构正当授权,不应继续进行下去。巴医生给检查团队出示的所有文件都拍了照。

8. 之后韩医生也被征求了意见。韩医生是浙江体育职业技术学院附属体育医院的主治医师——巴医生也在这家医院工作。韩医生完全同意巴医生和程先生的结论。除此之外,在血样被采集完之后,韩医生首先提出,BCA没有采血资质——至少她没有拿出充分的证明。韩医生主张,BCA所持有的“护理专业技术证书”并不能说明她具有采血资质。

9. 孙杨认为,他自始至终都愿意给经过充分认定和授权的IDTM工作人员提供尿样和血样。孙杨声称,他提出,为了给有充分资质的反兴奋剂工作人员提供样本,他愿意在检查站等到次日早晨。他并不承认自己有过拒绝给DCO提供样本的行为——在证言中他说道,能把样本交给身份正当的工作人员的话,他等多久都行。

10. 每一位运动员方的证人均表示,DCO一次也没有说清楚抗检的后果是什么。孙杨不相信自己违反了国际泳联反兴奋剂条例。相反,孙杨及他的随从人员都以为DCO接受了 “IDTM工作人员相关文件不充分” 的说法。DCO不再提起孙杨需要提供尿样,看起来也已经接受了由于IDTM工作人员所获授权和资质不足,血样无法被带走检测这一事实。

11. 孙杨当晚多次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排尿。孙杨方认为,DCO对此是知情的,而且没有反对。

12. 孙杨要求BCA前去询问,DCA是否能删除其手机上关于他的影像,DCA同意了。孙杨的母亲也留意到DCA手机上的一些照片被删除,但她并没有看到是哪些。正在与Popa先生谈话的DCO没有看到DCA手机上的照片,也不知道是哪些内容被删除了。孙杨认为,大约有10张关于他的照片被删掉了。

13. 孙杨坚称,DCO坚决拒绝等到其他工作人员前来——无论是IDTM的,还是中国反兴奋剂机构(CHINADA)的。孙杨以及他的随从人员不打算让血样被带走并被用以检测。巴医生请BCO撰写一份“未能成功采样”的报告,DCO拒绝了。接下来,DCO请巴医生自己写一份报告来描述事件经过。

14. 巴医生手写了一份对事件经过的概括,他记录了由DCO、DCA、BCA提供的文件。巴医生将这些工作人员称作是无法证明他们和IDTM关系的“无关人员”。他的结论是,尿样检查和血样检查是“无法被完成的”,已经被采集到的血样则”不应被带走“。IDTM检查团队的所有成员都在这份文件上签了字。孙杨认为,既然检查团队成员在签字时没有提出意见,就意味着他们完全接受巴医生在文件中的说法。

15. 孙杨声称,DCO告诉他,“如果你能取走血样的话,那就去吧”。当孙杨询问DCO如何从保险容器中拿出血样时,DCO回答说“你自己想办法”。DCO不愿意在任何时候参与到取出血样的行动中。孙杨表示,DCO和BCA对他拿走冷藏箱试图取出血样的做法没有加以阻拦。巴医生和孙杨的母亲也将这一状况看在眼里。目睹了孙杨举止的DCO多次致电IDTM,但没有采取任何方式介入。

16. 孙杨的母亲吩咐一位保安将一把锤子带到了检查站。在检查站里,保安试图用锤子破坏保险容器,以拿到血样,但他没有成功。出于对血液溅出的担心,杨女士让保安将容器带出建筑外,在外面破坏保险容器。在外面的一处院子里,保安和孙杨成功打破了容器。

17. 孙杨声称,DCO最后表示,巴医生可以将第二个血液容器连同已损坏容器里的血样、多根收集用的试管以及其他材料一并带走。到了这个时间点,每个人都在准备离开,前往各自的去处。

18. 孙杨主张,DCO从未向他解释,如果当晚(1)尿样没有被收集;(2)血样被破坏并因此无法被检测,他的行为就会构成对于国际泳联反兴奋剂条例的违反并造成严重后果。相反,当这一晚的风波平息时,孙杨以为DCO已不情愿地接受了他和其他人反复强调的“检测团队成员缺少正当授权,且BCA不具备采血资质”的说法。

19. IDTM检查团队准备离开检查站时,孙杨看到了桌子上部分填好的反兴奋剂表格。孙杨以为整个流程都已经被放弃执行了,而他的个人信息却还在这张表格上,于是他拿起这张表格,撕碎了它。

20. 由于孙杨对样本收集的组织和执行方式深表忧虑,孙杨于2018年9月6日率先致信国际泳联,表达了他的担忧。

从孙杨的角度,2018年9月4日的事件中,出现了以下问题:

(1)孙杨主张DCA和BCA都没有给他提供来自于IDTM的有效力的文件,以证明他们均经过授权,有权参与这次的样本采集。既然没有IDTM的正当授权,孙杨认为通知流程有致命缺陷,这也使得接下来所有的步骤都不具备有效性。

(2)孙杨主张,DCA在采集样本期间拍摄了他的照片和视频,尽管DCO对此并不承认。视频和照片在之后被删除。

(3)孙杨主张,BCA所持有的文件无法证明她在检查进行的地点具有采血的资质。

(4)孙杨主张,尽管关于需要补充文件和授权的讨论和争吵几乎贯穿了整个事件,DCO从来没有清晰地告知孙杨,他和他随从人员(家人、保安、医生等)在DCO看来违反了反兴奋剂条例。DCO也没有阐述过违反反兴奋剂条例可能带来的后果。

(5)孙杨主张,他从来没有表现得粗鲁或者不配合,从来没有拒绝服从DCO。孙杨认为,DCO最终中止了样本采集,是因为他和他的随从人员发现检查团队多项证件不足——而DCO不情愿地接受了这一事实。

(6)孙杨认为,犯错的是DCO和IDTM,是他们行为不当,最终违反了反兴奋剂条例——让他处于潜在的危险境地中。孙杨的看法是,他了解相关的国际泳联反兴奋剂条例,他所做的只不过是坚持让国际泳联的反兴奋剂条例和ISTI得到严格遵守。2018年9月4日晚,检查团队没能成功收集尿样和检测血样,是DCO和ICTM的过失。孙杨的主要论点在于,DCO和ICTM错在没有委任经过正规培训、有资质、经过正当授权的工作人员前往执行任务,前来采样的工作人员缺少来自IDTM的官方文件,无法证明他们真的经过IDTM授权,可以参与到对运动员的采样工作中。

分析(节选)

1. 一个关键的问题在于,IDTM检查团队是否以恰当的方式通知了孙杨这次检查。也就是说,DCO、DCA和BCA是否遵从ISTI,给孙杨出示了来自IDTM的有效官方文件,以证明他们有从孙杨身上采集样品的权力。孙杨坚持认为,DCA和BCA没有拿出有效的授权文件。与之形成对比的是,国际泳联认为,DCO拿出的2018年国际泳联的通用授权信函,就是整个检查团队所需要展示的文件。国际泳联认为,在样本采集任务中,只要DCA和BCA跟随一名获得充分认证和授权的DCO,他们就不需要拿出任何的额外授权文件。反兴奋剂委员会不同意国际泳联的立场,IDTM所提供的用以证明样本采集人员有采集样本权力的“官方文件”是不充分的,检查团队没有以正当方式通知孙杨。

2. ISTI中关于BCO、DCO和陪同人员的定义清晰地表明,各司其职的每一个个体,都必须单独获得样本采集机构的授权。与运动员切身相关的是哪一家机构才是样本收集机构——可能是一个国际联合会(IF),一家像IDTM这样的私立公司,或者一个国家级反兴奋剂组织(NADO)。对于同一名运动员来说,在不同的地点接受不同的检查,样本收集机构肯定会改变。具体哪一家机构才是样本收集机构,决定了运动员需要查看怎样的官方文件。

3. 在ISTI的条例中,“样本收集人员”是一个集体名词。也就是说,这个词被用来统称由一位或多位各自取得授权、拥有资质的工作人员(比如DCO、BCO和DCA等)组成的可共同参与样本采集工作的团队。

4. ISTI的附录H.2中规定,样本收集机构必须给每一位将来有可能成为样本收集人员的工作人员提供证书。反兴奋剂委员会认为,这指的并不只是个人身份证明。在ISTI中,“证书”指的是由样本收集机构发放的,证明工作人员经过正规培训,有能力履行好自身职责的文件。

5. 由DCA和BCA签字,现保存于IDTM总部的IDTM保密声明可以体现,DCA和BCA在他们接受过培训的岗位上都经过了IDTM的认证,他们可以被委任以及授权参与或者协助参与某一次的样本采集任务。

6. 反兴奋剂委员会承认,“样本收集人员”是一个集体名词,它被用来指代所有获得样本收集机构授权、可以执行或协助执行检查任务的有资质的工作人员。但反兴奋剂委员会并不同意国际泳联的“一份单独的文件就可以用来证明所有工作人员都获得了授权”的说法。

7. ISTI的条款5.3.3使用了“官方文件(documentation)”一词,这是一个复数表达。如果一份单独的文件就可以证明样本收集人员(作为一个整体)拥有IDTM的正当授权,那么条款所用的说法就应该是样本收集人员必须持有“一份文件(a document)”。

8. 一切情况下,如果检查机构(比如国际联合会或者国家反兴奋剂组织)需要向样本收集机构移交权力,就会发出一份与本次事件中相似的通用授权信函。然而,很多情况下,检查机构同时也是样本收集机构。这种情况下,就不会有权力移交信函的产生。如果国际泳联关于“来自检查机构的授权信函”的理解是对的,即除此之外不需要再为DCA和BCA出示授权证明,那么当检查机构和样本收集机构是同一家时,执行取样任务的工作人员根本不需要向运动员出示授权证明了,这是不符合常理的。

9. 国际泳联论点中一个更大的漏洞在于,条例5.3.3明确官方文件“必须是由样本收集机构”提供的。国际泳联2018年的通用授权信函是来自国际泳联的,而非来自于作为样本收集机构的IDTM。从各个方面,ISTI都明确了,样本收集机构应任命和授权每一位组成“样本收集人员”、将实际参与到样本采集工作中的个体工作人员。在这次的事件中,DCA和BCA应该向运动员出示来自于IDTM的“官方文件”,但他们并没有。

10. 反兴奋剂委员会不同意国际泳联“一位得到正当授权、持有国际泳联发给IDTM通用信函的DCO,可以充分证明DCA、BCA和陪同人员也有权力从运动员身上采集样本”的说法。这样依靠单一国际泳联授权信函的做法与ISTI的要求不符。

11. 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委员会强调,国际泳联的成员必须明确了解是哪一家机构在检查他们,而参与样本收集的每一位工作人员,都必须经过样本收集机构的培训、任命和授权。尽管在这次的事件中,孙杨确实对收集到的血样做出了非常让人担忧的举动,这不能让IDTM和国际泳联免于遵守ISTI中的相关规定。

12. 由样本收集机构所提供、由工作人员所持有的“官方文件”(包含了身份证明、任命和授权信息的关键部分)应当由以下部分(或全部)文件组成: 一枚徽章或附有该名工作人员照片和有关细节的卡片;一份专门的、上载样本收集机构名称、logo及工作人员信息的纸质授权表格;网站上包含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照片以及授权证明的电子版信息;关于任务细节的网站链接。能够清晰地证明样本收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以及采样任务之间的联系,这是来自样本收集机构的“官方文件”所应满足的最低要求。

13. “他们是和我一起来的,我会对此负责的——一切都是没有问题的。”DCO提到(没有IDTM文件的)DCA和BCA的这句话,是不具备充分效力的。通过打开IDTM DCO的门户网站,DCO给孙杨展示了DCA名列2018年IDTM“具备资质的工作人员库”中,但这并不能证明DCA从IDTM获得了参加2018年9月4日这次采样任务的授权。

14. 反兴奋剂委员会认为,2018年9月4日由IDTM代表国际泳联执行的这次采样任务并没有以一种恰当的方式开始。DCA和和BCA缺少来自IDTM的“官方文件”意味着孙杨没有被妥当通知;采集尿样的请求没有被满足;一开始被采集(后来又被破坏)的血样并不是在正当授权的程序下采集的,因此不符合ISTI和国际泳联反兴奋剂条例中“样本”的定义。因此,2018年9月4日IDTM进行的样本收集是无效的。孙杨没有因此事违反国际泳联反兴奋剂条例。

补充论证:

关于尿样采集:反兴奋剂委员会从多位证人处收集到了可信而且具有说服力的证词,可以证明DCA的手机里确实曾存有孙杨的照片。孙杨见证了照片的删除过程。关键在于,DCA没有拿出证据或者证言来推翻对他的这些指控。DCA的这个行为是绝不该发生的,非常不妥且不职业。陪同一名运动员是一件敏感、私人且严肃的事情,不是“追星”。DCA这样的行为毫无疑问可以成为拒绝让他参与尿样采集过程的理由。鉴于没有在场的其他的男性DCA可以担任陪同人员,尿样采集必须终止。这样的事实,一旦成立,就可以成为孙杨拒绝和DCA有更进一步私人和敏感接触的正当理由。

关于血样采集:

1. ISTI中并没有关于BCA的定义,只提到了BCO(血液采集官员),BCA显然是一个IDTM专有的术语。从听证会上呈上的证据来看,IDTM实际上是会认证BCO的,但只有当相关人员同时也是DCO时才会这么做。IDTM会给这样一位身兼BCO/DCO的官员提供可证明授权情况的官方文件。

2. 那么,在采集血样时,IDTM BCA的角色又是什么呢?反兴奋剂委员会只能假定,当仅涉及到抽血时,BCA的角色和职责与BCO一致。那么,为什么不给BCA提供与IDTM BCO类似的授权文件呢?如果在这个问题上可以有更清楚的解释,并且遵循ISTI关于命名的规则,可能会大大减少这个问题给人带来的不解。

3. 鉴于2018年9月4日BCA成功采集了孙杨的血样,BCA显然是知道采血本身该如何操作,这不是问题的关键。真正的问题在于:(1)她是否具有在当地合法进行抽血的资质?(2)她给孙杨出示有效力的资质证明了吗?4. 身为护士的BCA给孙杨出示的是一份2009年的专业技术证书。在巴医生撰写的声明中,巴医生写道:“她的护士资格证书上,编号是09092081”。然而,韩医生在证词中提到,要有护士执业证书才能从运动员身上采血。在韩医生看来,根据中国卫生部的相关规定,护士必须同时持有“护士执业证书”和“执业注册执照”才可以执行对运动员的采血。5. BCA没有出席听证会,也没有回答运动员的问题。BCA可能实际上持有完备的证书,但从已有的证据来看,反兴奋剂委员会只能明确她没有根据ITSI的要求向运动员出示毫无争议的、可证明她有采血资质的证据。采血人员不具备正当的资质证明且无法向运动员出示相关的资质证明时,中止血样采集程序是正当的。6. 由不具备正当资质和授权的BCA或BCO所采集的血液,不属于国际泳联反兴奋剂条例所定义的“样本”,无法被用于反兴奋剂用途。这样的血液,只是从运动员身上采集的生物材料,成为了医疗废弃物。

关于“拒检”的后果:

1. 可以肯定,当晚,DCO一直在试图解释,为什么在她看来孙杨的不满和对证件不充分的质疑是不合理的。同时,显然孙杨和他的随从人员也一直坚持他们的看法是正确的。争执持续了一整晚,双方陷入了僵持。不幸的是,持续不断的争执让孙杨的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淹没在了噪音之中”。

2. ISTI在附录A 3.3.a)中明确规定,DCO必须用运动员能够听懂的语言告知运动员拒绝检查的后果。在本次事件中,单单解释特定的行为可能会造成违规是不足够的,DCO还应该更进一步,清楚地说明她将孙杨的行为视作是拒检,并阐述其会带来的后果。

3. DCO多次试图向孙杨传达的关键信息,即他的行为会造成的后果,自始至终没有让孙杨领会。孙杨以及孙杨方的证人一致表示,DCO从来没有告知他们后果会是什么。这可能是事实。在持续不断地关于“谁对于规则的理解才是正确的”的争论中,他们只听到DCO表示特定的行为可能会造成违规,而这个说法很快被他们否决掉了。当晚,从来不存在一个孙杨清楚地了解到DCO将他的行为看作是会带来严重后果的拒检行为的时间节点。

4. 在当晚的风波平息时,孙杨和他的随从人员可能带着些天真地认为,他们赢得了这场关于“谁对谁错”的争论。他们以为,最终他们成功说服了DCO和IDTM,让后者接受了孙杨的立场。显然,孙杨并没能清醒地认识到,他的行为被DCO视作是拒检行为,也不了解这样的行为可能会带来的后果。

给孙杨的警告(节选):

1. 尽管决定审判结果并不需要这样的程序,反兴奋剂委员会还是感到有必要针对孙杨及其随从人员的行为指出一些让人感到十分担忧的问题。孙杨在本次事件中免于被判定为违反反兴奋剂条例,并不代表反兴奋剂委员会认同他所采取的策略。尽管这样的策略最终取得了成功,但距离失败也相当接近。孙杨的成功,到头来是由反兴奋剂委员会对“样本收集人员该提供怎样的‘官方文件’”的理解决定的。孙杨将他的整个职业生涯押在他对这样一个复杂情况的判断之上,让反兴奋剂委员会感到极度愚蠢。

2. 正如许多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的判决所主张的,运动员先遵守DCO的指示并且提供样本,然后再发出投诉和意见,比起冒着违规风险采取行动要保险得多。

3. 实际上,反兴奋剂委员会否决了孙杨一方许多没有根据的看法,在样本收集工作的许多方面,孙杨和他随从人员的认知是不正确的,这应该成为让孙杨警醒的一课。以下只是举例:(1)样本收集人员在巴医生准备的声明上签字,并不能代表他们认可声明上的内容。那是一份任何运动员都可能在样本收集结束时提交的报告表格,根据指示,DCO需要在所有像这样由运动员提供的意见上签字,而其他人可能会作为证人签字。根据ISTI的7.4.6条款,DCO在这样的文件上签字是为了确认运动员(或者巴医生)提供的意见体现了运动员的看法,而不是表明DCO认同其内容。(2)检查任务执行的时间是完全合理的。很不幸的是,检查过程一直持续到了深夜,但这并不是判定IDTM或国际泳联有过错的理由。直到由孙杨选择的60分钟区间快要过去的时候,孙杨才现身准备接受检查,差点就造成漏检。(3)孙杨的随从人员不断提出,IDTM的DCA应该给运动员出示DCO证书和相关的授权证件。这当然是不必要的——尽管他们在证言中指出,在中国,所有出现在样本采集过程中的工作人员都应该接受与DCO相关的培训。从ISTI以及中国其他样本收集机构进行检查的情况来看,DCA以及随从人员在不具备DCO的证书下履行他们有限的职责,是完全合适的。(4)2017年DCO和孙杨之间发生的事情,并不构成让前者失去2018年9月4日这次采集任务资格的利益冲突。2017年的那次采样结束后,孙杨提交了投诉和意见,但这并不会让DCO无权在现在或者将来检查孙杨。与之相似地,孙杨过去接受检查的记录,以及最近接受测试时的阴性结果,对于这次的反兴奋剂委员会来说,也和本次事件没有关联。

审判结果:

1. 孙杨没有违反国际泳联反兴奋剂条例2.3和2.5中的相关条款。

2. 在孙杨同意公开之前,根据国际泳联反兴奋剂条例的14.3.3条款,本次的判决不会被公之于众。

3. 根据国际泳联反兴奋剂条例12.3,本次审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承担。

4. 关于本次审判决定的上诉,可以在收到这份完整且经过缜密思考的判决的21天之内,向位于瑞士洛桑的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