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
第一章 比赛场地
1.01 比赛场地如图一所示:
- 比赛场地分为界内区和界外区。界内区域为直角扇形,界外区域为扇形直角线外 5 米的“L”形地区,其它为无效区。
- 比赛场地,可依据实际情况设置球场特殊规则。
1.02 场地的划法(图一,以中学比赛场地为例)
- 扇形的顶角位置为本垒,沿逆时针方向的三个方形标记分别为:一垒、二垒、三垒。徒手组垒间距离:小学一、二年级组 13 米;小学其他年级组 15 米;中学组 18 米;手套组垒间距离:小学五、六年级组 15 米,中学组 18 米。
- 扇形的弧线为本垒打线,徒手组本垒打距离(扇形半径)为:小学一、二年级组 30 米,小学其他年级组为 40 米;中学组 45 米;手套组本垒打距离(扇形半径)为:小学五、六年级组 45 米,中学组 50 米。
- 击球座置于扇形场地顶点处,本垒板置于击球座前方(紧临击球座),接手踩本垒板进行防守。
- 击球区位于击球座两侧, 是长 2.13 米(7 英尺),宽 0.91米(3 英尺)的两个矩形。击球区的内侧线距击球座的侧边 15.2 厘米(6 英寸),前端距击球座的(图二) 中心线 0.91 米(3 英尺)。其边线属于击球区。
- 接手区为击球区外侧线向后延长3.05 米(10 英尺),连接两延长线末端,宽度为2.75 米(8.5 英尺)。(图二)
- 跑垒指导区距一、三垒包定点外侧 3.6 米(12 英尺) 起,各向本垒划一条 4. 75 米(15 英尺)与一、三垒垒线平行的线。指导区在此线以外。
- 预备击球区为直径 2 米的圆,圆心距扇形顶角 7 米, 距边线 2 米。
- 一垒限制线距一垒线外侧 0.91 米,始于本垒至一垒中点(9 米),止于一垒的平行线(18 米)。
- 内场划法:以 18 米为垒间距离。按要求的场地方向拉一直线,决定本垒和一垒的位置,并作出标记;以本垒板的斜边顶角为基点,向场地中央取 25.45 米画一弧线;以一垒顶角为圆心,以 18 米为半径,与场内弧线相交点为二垒顶角,并作出标记;在本垒基点与二垒中心点中间把皮尺放于 36 米,向左拉成直角为三垒的顶角;这便形成了内场的四个顶角。
- 投手圈为直径 6 米的圆,圆心在本垒至二垒的中心点。
- 比赛场地内各种线条,其宽度均为 5 厘米或 7 厘米。
- 得分线为一垒线的反向延长线,长度为 3 米。
- 返垒限制线距离三垒 5 米,垂直于三垒线,长度约1.82 米(界内和界外各 0.91 米)。
1.03 垒垫(图三)
- 本垒板:须用橡胶制成,底座呈五边形,面对投手一边为 43.2 厘米(17 英寸),两边与击球区内侧线平行,长为21.6厘米(8.5 英寸),面对接手的两条斜边长为 30.5 厘米(12英寸)。
- 双色垒包:除本垒外,各垒均为三块边长为 38.1 厘米(15 英寸)的正方形构成 L 型双色(白色和黄色)垒包, 厚度不超过 12.7 厘米(5 英寸),用帆布或其它适当材料制成,垒包要固定在地面上。
- 关于双色垒包的规则:一般情况下,防守员踩白色垒包,跑垒员踩黄色垒包。
- 【例外】:连续进垒时,跑垒员可踩白色垒包。球击至外场时,外场手回传至内场进行封杀或触杀时,防守员可踩外侧黄色垒包,跑垒员可踩白色垒包,以避免碰撞。
第二章 设备
2.01 球棒
- 球棒应使用本会认可的塑胶制安全球棒。
- 球棒规格由本会另行规定。
2.02 比赛球
- 比赛球应使用本会认可的塑胶制安全软式垒球。
- 比赛球规格由本会另行规定。
2.03 击球座
- 须用橡胶制成,底座大小和形状与本垒板相同。
2.04 运动服
- 同队队员,必须穿着同样的棒垒球服,球衣号码数字需小于 100,尺寸须大于 7×15 厘米。
2.05 不使用金属钉球鞋
2.06 禁止穿戴危险饰物
- 为了确保队员在比赛中的安全,禁止在比赛中佩戴装饰品,如:手表、耳环、项链、戒指、手镯等等。
2.07 禁止在场内放置用具
- 比赛用具必须放在队员席内。
- 裁判员要先确认比赛场地及用具,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比赛。
2.08 裁判员服装协会统一定制。
第三章 教练、队员和替补队员
3.01 教练
- 教练必须穿着整齐的运动服,包括与球队同色系列相配队服及球鞋等。
- 进攻队的教练担任跑垒指导员时,须站立于球场的指导区内。
- 【例外】:跑垒指导员只要不妨碍比赛,可以离开指导区来指导跑垒员进垒、返垒或回避防守的处理。
- 教练不得向对方队、裁判或观众使用恶劣的负面言语。
- 在比赛场上不能使用通讯用具。
- 【罚则】违反 3.01-2-5 者: 第一次给予警告处理,再违犯,则判主教练“罚离场”。
3.02 上场队员名单
- 在每一场比赛之前,必须将“上场队员名单”提交司球裁判及比赛记录员。比赛中司球裁判持有该名单的正本。
- “上场队员名单”应依照击球次序填写开场队员姓名、性别、衣号、位置。
- 所有替补队员的姓名及号码须列于开场队员的下方。
- 只有列在比赛秩序册上的合格队员,在比赛中才能作为替补队员。
- 主教练或教练必须在“上场队员名单”上签字。
3.03 队员
- 一个球队的组成应包括(图四): 投手(F1 也称自由人,可以站于投手位置参加内场防守,也可以站于外场参加外场防守)、接手(F2)、一垒手 (F3)、二垒手(F4)、三垒手(F5)、游击手(F6)、左外场手(F7)、中外场手(F8)、右外场手(F9)。
- 除了接手以外,防守队员在击球员击球时,必须位于界内区域。
- 接手在击球员击球之前,必须在接手区内。
- 球队必须保持规定人数,才可开始比赛或继续比赛。
- 【罚则】违反 3.03-4.者:判弃权。
3.04 开场队员
- 在赛前,提交给司球裁判的“上场队员名单”中的上场击球次序名单为开场队员。
3.05 再进场
- 任何开场队员,均可被替补及再进场一次,但其击球次序不变。开场队员与替补队员不得同时出现在击球次序的名单中。
- 【例外】:开场队员被替补出场后,担任暂替队员。
- 主教练或教练在比赛中,将已替补出场的替补队员, 再替补进场,视为“不合法再进场”。
- 【例外】:替补出场的替补队员,担任暂替队员。
- 开场队员再进场比赛,未回到原击球位置,视为“不合法再进场”。
- 【罚则】违反 3.05-1-5者:
- 违反“再进场”规则,其处理视同“申诉”,只要 “不合法替补队员”在比赛中,任何时间都可提出。
- 不合法“再进场”的判罚:将该队员及其“上场场队员名单”中的主教练或教练“罚离场”。
- 【注】:若不合法再进场又为不合法替补,则未通知裁判进场的判罚,(规则第三章之 3.06-d 规定)亦有效。
- “上场队员名单”中签名的主教练或教练被“罚离场”之后,必须提交一份新的教练员名单给裁判员,并负责该队。
3.06 替补队员
姓名登记在“上场队员名单”中的队员,其为:
- 不是开场队员,除了作为暂替队员,尚未参加该场比赛。
- 开场队员被替补出场后,且尚未再上场比赛者。
- 【注】:若再上场,只能回到原来的击球位置。
- 替补队员进场未通知司球裁判,“该队员”为“不合格队员”,司球裁判在未接受对方队“申诉”前,不得判定。若违反球队主教练或队员在对方队提出“申诉”之前,自己先通知裁判员替补,则不视为“不合法替补”,无论“不合法替补队员”上场多久,期间所发生的攻守行为均有效。
- 替补队员进场未通知司球裁判,“该队员”击出一击或安全进垒后,对方“申诉”,所有的跑垒员(击球员)必须返回原垒位,判“该队员”为“不合格队员”出局,期间所有出局均有效。
- 若“不合格队员”出局后,无合格的替补队员上场, 则判该队弃权。
- 死球时,任何队员都可被替补。
- 被替补出场的队员,除担任跑垒指导员外,不得再进场比赛。
3.07 暂替队员
暂时替代一名由于出血、受伤而必须离开场地处理伤口或在垒上要击球的残垒队员。
- 暂替队员可以是:
- 列在“上场队员名单”中,且尚未上场的替补队员;
- 列在“上场队员名单”中,已上过场但又被替补下场的替补队员;
- 不在场上,并且也不能再进场的开场队员。
- 暂替队员不视为替补队员,但必须通知裁判。
- 不具备暂替队员资格者:
- 被裁判员“罚出场”或“罚离场”的队员;
- 场上比赛阵容的队员。
第四章 比赛
4.01 攻守选择
- 除主办单位另有规定外,比赛的攻、守采用掷币的方式来确定。
4.02 界内球
合法击出的球如遇下列情况,视为“界内球”:
- 停在本垒至一垒或本垒至三垒间界内地区时,或在该区域上空被碰触时。
- 在界内地区反弹通过一、三垒垒包时,无论球落于何处。
- 触及一(一垒及三垒外侧垒包除外)、二、三垒垒包时。
- 在界内区碰触裁判员、队员身体或衣服时。
- 腾空球先落在一、三垒垒包后的界内地区时。
- 腾空球从界内地区上空直接飞越本垒打线(围网)。
- 腾空球击中垒线标杆时。
- 【注】:
- 界内腾空球应按接触球时,球和垒线的垂直点( 包括垒线标杆)来决定,而不是按防守队员站在界内或界外来定。只要球在界外未碰任何障碍物,而且符合界内球的规定时,该球首先碰到界外或界内地区并无关系。
- 妨碍发生时以碰触球的位置决定是界内或界外, 与球落何处无关。
4.03 界外球
合法击出的球如遇下列情况,视为“界外球”:
- 停在本垒至一垒或本垒至三垒间界外地区时。
- 在界外地区反弹通过一、三垒垒包外侧时。
- 腾空球先落在一、三垒垒包后界外地区时。
- 在界外地区碰触裁判员、队员的身体或附属品、衣服以及其他非比赛场上的障碍物时。
- 碰触站在击球区的击球员,或第二次碰触其手持的球棒时。
- 【注】:
- 界外腾空球应按接触球时,球和垒线的垂直点( 包括垒线标志杆)来决定,而不是按防守队员站在界内或界外来决定。
- 妨碍发生时以碰触球的位置决定是界内或界外, 与球落何处无关。
4.04 正式比赛
- 攻方 9 名队员依次完成击球后,为半局结束,进行攻守交换。每半局结束时的残垒,为次局进攻开始局面。
- 每场比赛为五局或一小时,如逾时间,需完成最后一局比赛。若先守队得分多于先攻队时,最后半局不必赛完, 即可提前结束比赛。
- 遇天黑、下雨、失火、球场混乱或其它意外情况, 可能使观众或运动员遇到危险时,司球裁判有权宣布比赛中止。如双方已赛完三局或三局以上整局,后攻队比分领先, 则司球裁判可判“比赛结束”,且为“正式比赛”。
- 在无须决定胜负的比赛中,最后一局终了,双方得分相同时,按平局计算。
- 【特别规则】残垒队员未返回本垒而需要轮击时,攻方可选暂替队员作为代跑垒员替换残垒队员。
4.05 领先规则
- 三局领先 15 分,四局领先 10 分,比赛即可结束。
4.06 弃权
某队如有下列情况时,司球裁判应判该队“弃权”,以 0:15 告负。
- 球队未遵照比赛规定时间(一般为迟到 15 分钟)到场时。
- 未在上场队员名单上的队员擅自出场比赛时。
- 如一方故意采用明显的延误或敷衍比赛策略时。
- 经裁判员警告后,还故意违反比赛规则时。
- 某队员或允许坐在队员席内的成员被“罚出场”或“罚离场”,而在一分钟内拒不执行时。
- 被“罚离场”的队员、教练或领队又在比赛场内被发现时。
- 某队因有队员被“罚出场”、“罚离场”或因其它原因,致使该队有资格上场的队员数不足 9 人时。
4.07 比赛的进程
- 比赛由司球裁判宣布“比赛开始”时开始及“比赛结束”时结束。
- 司球裁判在攻守行为静止时,可宣布“暂停”。
- 在司球裁判宣布“开始”之后继续比赛。
- 暂停作指示:
- 进攻每局一次,防守共三次,每次时间不得超过一分钟;
- 五局比分相同后,如须决定胜负的比赛,进攻、防守每局各一次;
- 防守利用进攻或进攻利用防守请求的“暂停作指示”,其时间不得超过请求队“暂停作指示”时间。
4.08 得分
- 跑垒员在任何一局比赛结束之前,依次合法地踏触一、二、三垒,并最终穿越得分线,则判攻队得一分。
- 本垒没有触杀。如遇触杀,触杀无效,得分有效。为继续比赛局面。
- 第九棒进攻时,遇封杀局面,被封杀队员出局。如有队员回到本垒,得分无效。回到本垒的队员返回原垒位, 记为残垒。
- 第九棒进攻时,遇触杀局面,被触杀队员出局。有队员回到本垒,如得分在前,触杀在后,得分有效;触杀在前,得分在后,得分无效,回到本垒的队员返回原垒位,记为残垒。
第五章 击球员和击跑员
5.01 击球员和击跑员
- 击球员是指进入击球区内,准备击球的队员。
- 击跑员是指击球完成后,跑向一垒的队员。
- 击球员的下一位击球手为预备击球员;预备击球员必须在预备击球区内等候。
- 不执行DH。
5.02 击球次序
- 在比赛开始前,必须预先向司球裁判提交上场队员名单,并依名单上的击球次序击球。
- 替补队员必须按被替补出场队员的击球次序击球。
- 替换队员时,须在死球时由教练向司球裁判提出, 并在获准后方能上下场。
- 守方对攻方击球顺序错误提出申诉,司球裁判须作出以下处理:
- 非正位击球员踏入击球区即视为错位击球员;经提出申诉并且成立时,判正位击球员和错位击球员都出局,场 上局面恢复到错误行为发生前。判错位击球员的次一名击 球员击球。
5.03 遇下列情况,裁判员判一“击”:
- 击球员挥击未中时。
- 击出的每一个界外球。
- 司球裁判判定击球员有挥棒动作时。
- 试挥时球棒触球。
- 击倒击球座,无论球进入任何区域时。
- 击球员必须双手持棒用力击球,不可轻挥、对棒、触击,违者判一击。
- 击球员在调整好击球座的高度后 5 秒之内必须击球,违者判一击。
5.04 击球无效
- 击球员在裁判宣布暂停(time)后将球击出,司球裁判应判“击球无效”(Invalid Batting)。
- 击球无效成立时,全场所发生的一切攻守行为均属无效,击球员重新击球,场上跑垒员回到原来所在垒位。
5.05 击球员出局
- 规则 5.03 中累计出现三次,裁判员判三击,击球员出局。
- 击球员使用大会认可之外的球棒。
- 击球员被裁判员判违规击球时。
- 出厢击球;
- 裁判员判定击球员球棒对守方造成干扰或对他人安全构成危险时;
- 故意碰倒击球座,妨碍接手防守。
- 击球次序错误(申诉局面)。
- 当击球员的球棒在界内地区再次碰触击出的界内球时。
- 站在指导区的教练员和预备击球员妨碍防守队员接
- 击出界外的高飞球。
- 攻队队员席的人员出场妨碍。
5.06 击跑员出局
- 击出界内球之后,击跑员在到达一垒之前,被触杀或传杀时。
- 击出的高飞球在触及地面、其他物体或非防守队员之前被防守队员直接接住时。
- 在界内区被击出的球触及时。
- 为避免或拖延被触杀,而向本垒后退时。
- 放弃上垒进入队员席。
- 漏踏垒(申诉局面)。
- 跑离“限制道”,裁判员认为“妨碍”。
- 【例外】:击跑员为避免妨碍防守队员接击出的球,可以跑出跑垒“限制道”。
- 教练员和队员席人员协助跑垒。
- 击跑员有意妨碍防守队员处理球或妨碍传球时;这种情况,依据裁判员的认定,可判决前位跑垒员出局,或击跑员和前位跑垒员两者同时出局。
- 在垒上没有其他跑垒员的情况下,进攻方其他人员
- (教练员、准备击球员、队员席人员)妨碍防守时。
第六章 跑垒员
6.01 跑垒员
- 击球员完成击球任务安全到达一垒后即为跑垒员。
6.02 进垒
- 跑垒员必须按顺序触踏一垒、二垒、三垒及穿越得分线。
- 【例外】:当跑垒员使垒包脱离规定垒位时,该跑垒员和后位跑垒员不必踏触离位的垒包,踏触原垒位即可。
- 以下的情况,跑垒员可以进垒,但有被杀出局的危险:
- 当传出的球或击出的球未被阻挡时;
- 界内球触及裁判员或站在垒上的跑垒员时(此情况下,比赛继续进行);
- 继续比赛的球被卡在防守队员的衣服中。
- 【特别规则】防守方任何一名队员持球,致使跑垒员停在垒位上,视为此攻守局面结束。当防守队员回传本垒时, 跑垒员不得进垒。
6.03 返垒
- 比赛进行中跑垒员须返垒时,逆序触垒。但死球时不在此限。
6.04 跑垒员出局
- 离垒过早;跑垒员在击球员击到球之前已离垒。
- 妨碍。
- 在比赛进行中,跑垒员离开垒位而被防守队员持球触杀时(球不在手套中,手套触杀无效)。
- 当击跑员成为跑垒员,踏过一垒企图进二垒,在其返回一垒之前被防守队员持球触杀时。
- 跑垒员为了躲避守场员持球触杀,而离开垒线0.91米以上的范围时。
- 被迫进垒时,防守队员在跑垒员触踏垒之前已持球触垒。
- 后位跑垒员超越前位跑垒员时。
- 【罚则】违反 6.04-g 者:判超越者出局,继续比赛。
- 跑垒员因判断错误回到队员席时。
- 本队人员(其他跑垒员除外)利用身体接触协助跑垒员时。
- 跑垒员被击出的球击中身体。
- 两个跑垒员同时站在一个垒上。
- 【罚则】违反 6.04-11 者:被迫进垒后位跑垒员拥有垒位,自由进垒前位跑垒员拥有垒位。
- 暂停后跑垒员互换垒位。
- 【罚则】违反 6.04-12 者:申诉局面,站错位的跑垒员都出局。
- 指导区的教练员吸引守方传球。
- 指导区的教练员和预备击球员妨碍接击出界内的高飞球。
- 【罚则】违反 6.04-13-14 者:判离本垒最近的跑垒员出局。
- 跑垒员意图得分时,没有在界外区域穿越得分线, 而是踏触本垒板或在界内区域跨越本垒板。
- 跑垒员超越三垒返垒限制线,没有跑向本垒又返回三垒;或在尚未穿越得分线之前,守场员已持球触本垒板时。
6.05 以下情况,裁判员可给予跑垒员安全进一个垒或多个垒:
- 击出的球弹过、滚出、穿过围网进入比赛无效区时。
- 击出的球碰触防守队员或裁判员进入无效区时。
- 【罚则】违反 6.05-1-2者:死球,所有跑垒员和击球员从击球时所占的垒位进二个垒。
- 当跑垒员被阻挡时。
- 罚则】违反 6.05-3者:延迟死球,裁判员待攻守行为结束后,判受阻挡的跑垒员及其他受影响的跑垒员按裁判的判断,安全进至若无阻挡所能到达的垒位。
- 当场外人员进入场地且妨碍。
- 【罚则】违反 6.05-4者:死球,跑垒员至少进入一个垒,直至进入裁判员认为若无妨碍发生所应到达的垒位。
- 击出的界内球或传出的球被守场员用脱离身体固定位置的帽子、球衣碰触或接住时。
- 【罚则】违反 6.05-e 者: 所有跑垒员及击跑员:
- 击出的球,判安全进三个垒,进垒数由击球时算起;
- 【例外】:若裁判员认为,这个界内球未被不合法触及或接住有可能越出本垒打围网时,可判为“本垒打”。
- 传出的球,则从传球出手时所占的垒位,安全进二个垒。
- 击出的球,判安全进三个垒,进垒数由击球时算起;
- 【罚则】违反 6.05-e 者: 所有跑垒员及击跑员:
- 当击出界内腾空球时:
- 直接飞越本垒打线(围网);
- 直接碰触防守队员的手指、身体或围网的顶端, 再弹出界内本垒打线(围网);
- 直接碰触高于本垒打围网的标志杆。
- 【罚则】:死球,所有跑垒员进本垒。
第七章 妨碍
7.01 妨碍
- 妨碍是进攻影响防守,妨碍出现必有三种情况:
- 死球;
- 其他跑垒员回到妨碍发生时所占的垒位;
- 妨碍可以是击球员、跑垒员、教练员、准备击球员、观众等。
- 妨碍一旦发生则判:死球、妨碍、出局。
7.02 击跑员妨碍
- 为避免或拖延被触杀,而向本垒后退时。
- 击球员击出接手附近的小高飞球时,发生冲撞。
- 【罚则】:
- 接球在先,判:死球,出局;
- 同时或跑垒员在先,继续比赛。
- 【罚则】:
- 击跑员跑离“限制道”妨碍防守(有意妨碍守场员处理球或妨碍传球)时。
- 【罚则】:依据裁判员的认定,如果没有妨碍可造成双杀,可判击跑员和前位跑垒员两者同时出局。
7.03 预备击球员和教练员妨碍
- 妨碍传杀。
- 【罚则】:死球,离本垒最近的跑垒员出局。
- 妨碍接腾空球(腾空球接住除外)。
- 【罚则】:死球,击球员出局。如垒上有跑垒员判离本垒最近的跑垒员出局。
7.04 跑垒员妨碍
- 妨碍守场员正在接击出的球或有可能接住击出的球。
- 【罚则】:死球,跑垒员出局,其它跑垒员返回原垒位。
- 击出的球在穿过内场手以前,击中跑垒员或虽然穿过内场手,但裁判员认为其他内场手有机会进行传杀时。
- 【罚则】:死球,跑垒员出局,击球员安全上一垒,其他跑垒员返回原垒位。
- 击出的球先触及内场手,再击中跑垒员,继续比赛。
- 跑垒员妨碍守场员接球或传球,裁判认为若无妨碍可形成双杀。
- 【罚则】:死球,该跑垒员和后位跑垒员都出局。
- 已出局或已得分的跑垒员妨碍守场员传杀。
- 【罚则】:死球,离本垒最近的跑垒员出局。
- 跑垒员妨碍守场员接界外腾空球(腾空球接住除外)。
- 【罚则】:死球,妨碍的跑垒员出局;击球员为“一击”,继续击球;若为“第三击”,则判击球员出局。
7.05 比赛用具或衣物妨碍
- 比赛用具或衣物不准放在界内或界外区域。若攻队用具或衣物造成妨碍防守队员传杀时。
- 【罚则】:
- 死球,判正在被传杀的跑垒员“出局”,若该跑垒员在“球被阻挡”之前得分,则判离本垒最近的跑垒员“ 出局”。
- 若无明显传杀,则不出局。所有跑垒员返回死球前垒位。
- 【罚则】:
- 若守队用具或衣物发生妨碍,继续比赛。
- 【注】:击球员完成击球任务后扔下的球棒不属于攻队用具。
7.06 裁判员妨碍继续比赛。
7.07 观众妨碍
- 观众或非比赛成员妨碍守场员接击出的球或传出的球。
- 【判罚】:死球,击跑员或跑垒员进入裁判员认为若无妨碍发生时,所应到达的垒位。
第八章 阻挡
8.01 阻挡是防守影响进攻
8.02 下列为阻挡行为:
- 正在被传杀的跑垒员被阻挡。
- 不是正在被传杀的跑垒员被阻挡。
- 夹杀时被阻挡的跑垒员。
- 连续进垒时被阻拦。
- 防守队员或该队人员阻碍或阻止击球员击球。
- 阻挡击跑员或跑垒员跑垒时,而该防守队员:
- 未持球;
- 不是正在接击出的球;
- “假触杀”;
- 防守队员持球在手,但为把跑垒员杀“出局”,而将其推离垒位;
- 防守队员持球在手,但无触杀动作,故意阻挡跑垒员或击跑员的合法跑垒。
8.03 阻挡发生时:延迟死球局面。
- 【罚则】:违反 8.02者:
- 做“延迟死球”手势,“继续比赛”至攻守行为结束。
- 判“受阻挡的跑垒员”及“其他受影响的跑垒员”,依裁判员的判断,安全进至若无阻挡所能到达的垒位。若有“假触杀”动作,裁判员认为有正当理由,可将做“假触杀” 的防守队员“罚离场”。
- 如果被阻挡的跑垒员在到达如无阻挡可能到达的垒位之前被杀“出局”,即宣布“死球”,判该跑垒员及其他“受影响的跑垒员”到达裁判员认为若无阻挡发生所能到达的垒位。
8.04 跑垒员在两个垒之间被阻挡不会被判出局 。
- 【例外】:
- 跑垒员因“漏踏垒”,被合法提出“申诉”,判跑垒员出局。除非跑垒员进垒被阻挡,使其不能触踏该垒位。
- 依据裁判员的判断,被阻挡的跑垒员获安全上垒为“继续比赛”,均可继续进垒,但有被杀“出局”的危险。若被阻挡的跑垒员到达安全进至的垒位后,其他跑垒员则有被杀“出局”的可能。
第九章 申诉
9.01 概念:当守队队员或教练员没有提出要求前,裁判员不能预先做出判决的局面。
9.02 申诉的形式:传球封杀、持球触杀、口头申诉。
9.03 申诉局面,以下情况,可以提出申诉:
- 击球次序有错误时。
- 跑垒员触及一、二、三垒后,没有立刻回到垒上且有向下一垒进垒的意图时。
- 在进垒或返垒时漏踏垒包。
- 暂停后跑垒员换位。
- 不合法再进场。
- 不合法替补.
- 换人未通知裁判。
9.04 申诉方法:
上述 9.03 的第 1、4、5、6、7项,以口头方式提出; 第 2 项,防守队员需以持球触杀跑垒员的方式提出;第 3 项,防守队员须以持球触及跑垒员漏踏的垒的方式提出,来得到裁判员的判定。
9.05 申诉不再受理,以下情况,申诉不再受理:
- 攻守行为结束,下一击球员已完成击球任务或已被判“一击”;
- 守队的所有队员都已离开界内地区时。
- 比赛结束,所有裁判员离开比赛场地。
第十章 死球和继续比赛
10.01 死球
- 遇下列情况,为死球:
- 当裁判员宣布击球无效时;
- 当裁判员宣布击球犯规时;
- 当裁判员宣布妨碍防守时;
- 当裁判员宣布影响击球时;(延迟死球局面)
- 当裁判员宣布阻挡跑垒时;(延迟死球局面)
- 当裁判员宣布跑垒员离垒过早而出局时;
- 当裁判员宣布界外球或界外腾空球没有接住时;
- 当腾空球被直接接住时;
- 当球越出规定的比赛场地时;
- 当裁判员宣布“暂停”时;
- 当裁判员宣布“球被阻挡”时;
- 比赛进行中场外人员影响比赛的情况。
- 死球时,局面不同判法不同。可判死球、击球员重新击球、跑垒员回原垒位、出局、延迟死球等。
10.02 继续比赛,遇下列情况,比赛继续:
- 司球裁判宣布比赛开始之后,比赛正在进行时;
- 传球失接,但球仍在比赛有效区内时;
- 界内球击中裁判员或传出的球触及裁判员时;
- 界内球碰触内场手后触及跑垒员;
- 当后位跑垒员超越前位跑垒员而被判出局时;
- 跑垒员在跑垒过程中将垒包碰离原来垒位时;
- 跑垒员被触杀或封杀“出局”时;
- 传球碰触进攻队员时;
- 传出的球意外碰触跑垒指导员时;
- 跑垒员按正常的顺序向前或向回跑,为避免防守队员持球触杀而跑离垒线两侧 0.91 米的“限制道”。
- 当跑垒员因被其他非跑垒员协助而被判“出局” 时。
- 当跑垒员放弃进下一个垒,而进入队员席或离开比赛场地被判“出局”时;
- 不是正在被传杀的跑垒员被阻挡时,比赛继续, 直至该攻守行为结束。
- 除第十章 10.01-a 规定的死球外。
第十一章 抗议
11.01 抗议是指针对裁判员执行规则有争议的行为
- 不被接受的抗议:
- 击出的球是“界内”还是“界外”;
- 跑垒员是“安全”还是“出局”;
- 跑垒员有无触踏垒位;
- 是否“离垒过早”;
- 腾空球是否被合法接住;
- 有无妨碍行为;
- 是否为阻挡;
- 队员或比赛中的球是否进入比赛无效区、碰触物体或其他人员;
- 击出的球是否直接飞出本垒打线(围网);
- 场地是否适合“继续比赛”或“恢复比赛”;
- 任何其它仅限于裁判员判断准确性的问题。
- 裁判员可接受的抗议:
- 执行规则错误;
- 运动员资格问题。
- 只有主教练才能提出抗议,其他人无权向裁判员提出抗议和改判要求。
- 【注】:一般情况下赛后不接受比赛获胜一方的书面抗议。
11.02 抗议情况下的比赛
- 运动队的主教练告知司球裁判,接下来的比赛是在抗议情况进行。
- 司球裁判通知对方队教练员和比赛记录员。
- 竞赛相关人员应记下当时判决的有关情况,为正确的裁决作依据。
11.03 申诉与抗议提出的时间
- 司球裁判宣布继续比赛或比赛结束之前;所有防守队员离开界内地区之前。
- 队员的资格问题的抗议,任何时间均可提出。
11.04 正式书面抗议提出的时间
- 抗议应在本场比赛后 24 小时之内,书面呈交至仲裁委员会。
11.05 书面抗议包括的内容
- 比赛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 裁判员和记录员的姓名。
- 裁判员所作的判决以及作出判决的有关情况。
- 抗议所依据的竞赛规程或规则的章节条文。
- 有关抗议事件的所有佐证。
11.06 对抗议的裁决
- 证明抗议无效,维持比赛结果。
- 对规则理解错误时,应改正判决,从错误发生时起重新比赛。
- 如对运动员资格提出的抗议成立时,则判犯规队“弃权”。
第十二章 裁判员和记录员
12.01 裁判员的权利和职责
裁判员代表竞赛联合会或竞赛主办单位主持某一场比赛,受权执行规则的所有条款。裁判员有权指令运动员、教练、队长或领队采取或不采取某一行动,并执行有关规则及罚则。当发生规则中未说明的情况时,司球裁判员有权做出决定。
12.02 裁判员通则
- 裁判员不应是任何一队的成员,例如运动员、教练员、领队、官员、记录员或赞助者。
- 裁判员须明确比赛日期、时间和地点,并应在赛前30分钟到场,准时开始比赛,并在比赛结束后离场。
- 裁判员不得佩戴暴露会反光的首饰。
- 裁判员应检查场地和设备,并向双方队长和教练员说明该场地特定规则。
- 在比赛结束前,每个裁判员都有权处理在比赛进行中和暂停时间内所发生的任何犯规行为。
- 裁判员不得超越规则所规定的各自职权范围,也无权改变另一裁判员的判决。
- 裁判员可以向其他裁判员征询意见,但最终的判决须由当值裁判员自己做出。
- 裁判员处罚违反规则的球队时,不能使之有利。
- 除“申诉”外,裁判员不必等待,只需根据规则即可判击球员或跑垒员“出局”。
- 【注】:跑垒员因漏踏垒位、击球次序错误、不合法替补、不合法再进场、替换队员未通知裁判、互换垒位的跑垒员或越过一垒后企图进二垒等,裁判员须待“申诉”后,才可宣判有关队员“出局”。
- 队员、教练员或领队不得用侮辱性语言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对待对方队员、官员或观众。
- 队员违反规定时,可将其“罚出场”或“罚离场”。
- 领队、教练或其他官员违反规定时,第一次警告, 再犯时,或裁判员认为第一次犯规严重时,可给予“罚离场”。
12.03 司球裁判
- 司球裁判员应全面负责比赛的正常进行。
- 司球裁判员在司垒裁判员的配合下,判定出局与否, 击出界内球还是界外球,合法或不合法接球。比赛进行中, 当司垒裁判员需要离开内场时,司球裁判员应承担该垒的职责。
- 司球裁判的判定与判决:
- 击球员是否违规击球;
- 击出的球是否触及击球员的身体或衣服;
- 司球裁判决定某队是否弃权。
- 司球裁判员应根据裁判员手册的规定,对垒上的活动做出判决。
- 司球裁判员在一人制裁判时对比赛负全部责任。
12.04 司垒裁判员
- 司垒裁判员应按裁判员手册的规定在场上站位。
- 司垒裁判员应以各种方式协助司球裁判员执行比赛规则。
12.05 裁判员的判决
- 除非裁判员执行规则错误,否则对裁判员任何有关判断的正确与否,都不得提出异议,已做出的判决也不得改判。
- 如果教练员或运动员根据规则条文要求裁判员改判时,若该裁判员如有疑义,应在做出决定前与其他裁判员进行商量。
- 【注】:在下一局面开始之后,或所有的防守队员都已离开界内地区后,则不得再改判。
12.06 手势
- 比赛开始或继续比赛:裁判员宣布“PLAY BALL”,右臂前伸 45 度角。
- 判“击”:裁判员应上举右臂,且明确、果断,以清晰的声音宣判“STRIKE”,或以手指报出“击”数。
- 判“ 界外球”: 裁判员应宣布“ 界外球”( FOUL BALL),并在击球区向球行的方向移动,同时双臂上举。
- 判“界内球”(FAIRBALL):裁判员向击球区移动,并向内场中间重复伸臂。
- 判击球员或跑垒员“出局”(OUT):裁判员应右手握拳上举过肩。
- 判击球员或跑垒员“安全”(SAFE):裁判员两臂侧平举,掌心向下。
- 宣布比赛暂停(TIME):裁判员应两臂上举过头,其他裁判员也应同时做出同样手势。
- 表示“延迟死球”(DELAYED DEAD BALL)局面时:裁判员应左臂侧平举,左手向内握拳。
- 表示按场地规则“二垒打”(TOW BASS HIT):裁判员应上举右臂,并伸出两指表示进垒数。
- 表示“本垒打”(HOME RUN):裁判员应右手握拳上举过头,并在头顶上划圈。
12.07 记录
- 记录长职责:
- 记录长必须与裁判长共同统一规则与竞赛规程中有关章节的精神,并在赛前组织记录员学习,明确分工,做好赛前一切准备工作;
- 记录每场比赛成绩,赛后统计和公布技术数据、报告成绩,参照有关数据配合大会竞赛部门评选出优秀运动员,所有技术材料应归档保存。
- 记录员职责
- 在记录席就坐后,按秩序册名单核对上场队员姓名、号码,填写记录表中所有与比赛有关的信息;
- 每局比赛开始前记录员检查攻方残垒局面;
- 唯一的责权就是记录所有判决,不得记载与正式比赛规则或裁判员的判决有抵触的记录。遇抗议下的比赛、下雨或运动员出血等记载下比赛的时间、局面、裁判员的判决;
- 比赛结束后要求双方教练员在记录表上签字。
- 记录中的定义
- 安打:击球员击出的界内球,在没有借助防守员失误或选杀的情况下安全地上垒,即为安打,可能为一垒打、二垒打、三垒打、本垒打。
- 得分:击球员合法地经过一垒、二垒、三垒、安全返回本垒,即为得一分;
- 出局:因接杀、封杀、触杀、妨碍等被裁判员判为出局。
- 记录符号
- 得分:●
- 出局:X
- 第三击界外:F
- 违规击球: D
- 击球次序错误: B
- 失误:E
- 选杀:FC
- 触杀:T
- 夹杀:R
- 双杀:DP
- 三杀:TP
- 漏踏垒:M
- 离垒过早:L
- 非法替补:IS
- 野传:W
- 后位跑垒员超越前位跑垒员:P
- 阻挡:O
- 防碍:I
- 超越5米线折返:N
- 一垒安打:H
- 二垒安打:2H
- 三垒安打:3H
- 本垒打:HB
本《软式垒球比赛规则》未涉及的其他比赛规则,请参照中国垒球协会最新版本的《垒球竞赛规则》执行。在 试行期间,如遇本规则未尽事项,中国垒球协会和中国教 育学会有权做出最终裁定。